全球服务贸易联盟会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球服务贸易联盟(简称“服贸联盟”)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依据服贸联盟《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服贸联盟登记地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服贸联盟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由服贸联盟秘书处负责收缴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服贸联盟会员。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费按自然年度计算,收取标准和分类如下:
会员单位:1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的其它主权货币)/年;
理事单位:5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的其它主权货币)/年;
副理事长单位: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的其它主权货币)/年。
第三章 权利与服务
第六条 除章程规定的权利外,服贸联盟为会员、理事、副理事长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会员
1. 参加服贸联盟组织的政策解读、专业培训等;
2. 建立与服贸联盟其他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的沟通渠道;
3. 提供1名代表免费参加服贸联盟组织的年会、论坛、对话等活动;
4. 优先获得服贸联盟组织会议或活动的冠名权;
5. 作为参展商参展服贸联盟组织的展会,可享有一定的优惠;
6. 参加服贸联盟组织的考察对接活动;
7. 根据需求,可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和专属化有偿服务。
8. 会员信息录入服贸联盟“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免费赠阅服贸联盟《年度报告》、会议手册等材料;
9. 授予“全球服务贸易联盟会员证书”,会员证号单独编排,是会员进入服贸联盟相关信息系统的唯一识别码。
(二) 理事
1. 会员享有的所有服务;
2. 通过服贸联盟,享有与东道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政策对话的机会;
3. 优先申请服贸联盟组织的研究课题;
4. 提供1名代表在服贸联盟组织的重要会议上发言;
5. 优先承办服贸联盟组织的重要会议或活动。
(三)副理事长
1. 理事享有的所有服务;
2. 享有牵头组建专门委员会的优先权;
3. 优先参加服贸联盟组织或组织参加的国际会议,并享有发言机会;
4. 优先参加服贸联盟组织的高端考察团,开展考察交流活动;
5. 优先参与研究并制订全球服务贸易政策、规范和标准等。
第四章 会费缴纳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以支票或电汇形式缴纳,币种以人民币为基准,其它主权货币按中国银行当日外汇牌价计算。服贸联盟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并提前书面告知有关财务信息。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1月1日-3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会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三年或五年的会费。
第九条 会费优惠及减免
(一)会费优惠:
1. 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的单位可优惠10%;
2. 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的单位可优惠20%;
(二)会费减免
1. 服贸联盟对服贸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女性或残疾人士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可实行会费减免(注: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遵照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或世界银行规定)。
2. 等值产品或服务
因特殊情况无法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缴纳本年度会费、有意以等值产品或服务替代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可向服贸联盟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减免流程
会费的减免需由相关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服贸联盟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减免50%会费的,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免除会费的,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新加入的会员在收到服贸联盟核发的《关于接收成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正式会员的通知》后1个月内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当年11月1日及之后批准新加入的会员,免交本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服贸联盟收到会费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退费
已全额缴纳本年度会费、提交正式书面退会申请并获取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服贸联盟正式会员,须遵守下述规定:
(一)6月30日前提交退会书面申请的,退回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已缴会费;
(二)7月1日(含)后提交退会书面申请的,不予退还当年会费;
(三)因违反服贸联盟所在国法律、法规、服贸联盟《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不予退还会费。
第五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所收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服贸联盟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四条 服贸联盟收缴的会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服贸联盟每年向会员公布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审查。会费的调整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服贸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