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服务贸易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全球服务贸易联盟(Global Alliance for Trade in Services,缩写为GATIS)。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业/行业协会、公司企业、专业机构或组织自愿结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领域间的交流合作,培育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优化服务贸易标准和规则,推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创新、融合发展。 本联盟遵守登记地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经验共享和业务合作;
(二)搭建新模式新业态展示平台,引领服务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三)搭建行业规范化发展平台,优化服务贸易标准规则;
(四)加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承担联盟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从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联盟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且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经清算的剩余财产,任何成员不得侵占和私分,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